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
审计清收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
湘建建[2002]229号
各建设单位:
根据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》(湘建[1992]管字第467号文)和省人民政府《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》(湘政办明电[2001]66号)精神,为促进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,确保建筑企业及时、足额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,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,维护社会的稳定,经研究决定,由省、市(州)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,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历年来欠交、少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清收(委托审计清收劳动保险基金通知书式样附后)。对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3月17日发布的第142号令)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请各有关建设、施工单位予以支持、配合,特此通知。
附件:委托审计清收劳动保险基金通知单位(式样)
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